根据调查,出生于1983年的吕某是辽宁省沈阳市人,为盛京银行沈阳市红霞支行员工。
在2015年至2020年5月期间,其多次在沈阳市和平区等地利用其盛京银行职员的身份,通过上述诈骗方式,欺骗被害人王某1、安某、李某1等20余人以现金、信用卡、网络贷款等方式向其投资,骗取被害人钱款。
根据审计,王某1等21名被害人为吕某支出资金26643338.40元,收到吕某等人支付的资金22164771.48元,收入小于支出4478566.92元。另外,杨某3、吴某、杨某2三人为吕某支出资金12804470.29元,收到吕某等人支付的资金13740251.07元,收入大于支出935780.78元(后三人账户未纳入审计)。
2021年2月26日,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吕某犯诈骗罪,向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
经过审理,法院认为,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不过,吕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具有自首情节,且能够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减轻处罚。
最终,法院判决,吕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整,依法上缴国库等。